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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22、浙江理工大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工作条例
发表于:2013-10-17 21:34:06 浏览人数:68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虚拟中心”)是高等学校培养人才、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和研究的重要基地。为进一步提高虚拟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加快实验教学改革和研究,促进优质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充分发挥中心的示范和辐射作用,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虚拟中心必须努力贯彻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保证学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任务的完成,为学校的育人事业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三条 学校通过重点投入、重点建设和科学管理,在建成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个层次的示范中心体系的基础上,推动学校实验室整体的科学发展,为高素质人才培养构建一个开放的实验教学和管理平台。虚拟中心建设的具体目标包括:
1.树立以学生为本,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
2.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
3.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
4.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虚拟实验教学环境;
5.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
6.以实验教学改革和研究为核心,全面提升实验教学水平,推动学校实验室整体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四条 虚拟中心应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文件,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完成以下建设内容:
1.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实验教学观念。注重对学生的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的培养,重视实验教学,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的观念,从根本上改变实验教学依附于理念教学的传统观念。
2.建立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探索先进的实验教学方法。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分层次、多模式、相互衔接的科学、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创造性实验,推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
3.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和组织机构建设。重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制定政策、措施,鼓励高水平教师投入实验教学工作,形成一支由学术带头人或高水平教授负责,热爱实验教学,学术水平高、教学研究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熟悉实验技术的实验教学队伍。
4. 做好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安全环境等条件建设。实验室、安全环保符合国家规范,设计人性化,具备信息化、网络化条件,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得力,适应开放管理和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
5.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体制建设。整合实验教学资源,理顺实验室管理体系,实验室全面开放,科学管理,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6.形成先进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建立网络化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网络化、智能化管理,创造学生自主实验、个性化学习的实验环境,完善实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
7.获得显著的实验教学效果。实验教学效果显著,成果丰富,受益面广,具有示范辐射效应。学生实验兴趣浓厚,积极主动,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实验创新成果丰富。
8.创建显明的特色。虚拟中心的特色在省内或国内得到认可。
第四章 管理
第五条 虚拟中心属校级实验中心,依托学科所在学院进行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虚拟中心依托学院负责对虚拟中心的管理。虚拟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要管理职责:
1.制定、落实学校各级虚拟中心的相关政策,促进各级虚拟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2.负责组织对虚拟中心的检查和评估;
3.组织虚拟中心的交流,促进中心的合作。推广各级虚拟中心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实验教学成果。
第七条 虚拟中心所在学院的主要管理职责:
1.负责对虚拟中心的直接管理;
2.制定、落实虚拟中心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队伍、经费、设备条件等,建立和完善实验教学质量的保证体系,促进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3.支持虚拟中心的对外交流合作、培训等活动,充分发挥虚拟中心的辐射作用。对中心进行年度考核。
第八条 虚拟中心设一般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学院提名、学校审批后任命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全面负责中心的建设、运行与管理。虚拟中心下属实验室的主任以及其他人员实行聘任制,由中心和依托学院聘任,报学校备案。
第九条 虚拟中心主任的主要管理职责:
1.全面负责中心的各项工作,搞好中心的科学管理工作,贯彻、制定、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2.根据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制订中心建设与改革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3.与学院领导商定中心教学、管理队伍建设(培养、培训)计划,建设好一支教书育人、高素质的适应现代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互通的教学、管理队伍。
4.管理好学校和上级部门下拨给中心各类经费,根据中心建设与实验教学改革的需要,编制经费使用计划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审批实验耗材购置计划,制定中心实验装备、环保与安全设施和人文环境建设与改造计划。
5.学习和贯彻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的新理念、新方法和现代实验教学改革精神,将实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实验教材建设、教学内容(方法、手段、考核)的改革、教改研究、教学网络化管理、开放运行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件件落实,责任到人,考核到人。
6.积极组织中心人员开展实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验室管理研究、研制教学实验设备和开发设备功能;学习、了解国内外理论与实验教学改革、实验室(装备)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理念(内容、方法、技术、手段)等经验,促进和提高中心的整体水平。
7.定期组织或指派中心教学人员倾听来中心做实验的学生及其所在院系的领导、教师对中心教学、管理、装备与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根据不同学科、不同专业建立的模块化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实验内容,调整教学(管理)方式与方法,以提高教学质量。
8.加强与校外院校、企事业单位的互助合作,充分发挥虚拟中心的辐射作用。
9.负责虚拟中心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抓好教书育人、教风、学风建设。
10.负责(中心)档案建设、信息资料收集、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11.中心副主任在主任的领导下,创造性的做好分管的某些中心工作,并与主任共同商议中心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和创新思想与工作思路。在主任不在校时,临时代理行使主任的职责。
第十条 虚拟中心采取评审遴选制,由学院根据学校要求组织申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遴选工作。
第十一条 虚拟中心的申报和评审,均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文件执行。虚拟中心通过专家会议评审、现场考察、学校审定的程序产生。
第十二条 学校从人、财、物和管理等方面给予虚拟中心支持和保障。在学校岗位聘任中,向虚拟中心人员倾斜。优先保证虚拟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经费需求。将虚拟中心建设视同教学研究项目,并计算工作量,给予相应的工作津贴。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人事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协调合作,在职责范围内创造有利于虚拟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条件。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四条 虚拟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各级虚拟中心按照要求将年度报告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政策与措施、中心建设与发展、示范和辐射、成果与效果、经费使用等情况(附件)。
第十六条 国家级的虚拟中心考核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O一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