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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18、浙江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表于:2013-10-17 21:30:53 浏览人数:1252
一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对因教学或科研需要的师生临时借用的实验器材,必须按一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借用手续,到时应及时收回,如发生丢失损坏,按规定赔偿。
第二条  实验室发现器材丢失,价值在200元以上的,应立即向保卫处报案,并报告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对查无下落,确认丢失的,要写器材丢失事故报告,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吸取教训,由实验室和主管系、部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实验与设备管理处按规定处理。
二  赔偿界限和原则
       第三条  因下列人为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失者,应予赔偿:
1.    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者;
2.    未经管理部门和指导人同意,擅自动用、拆装者;
3.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未取得操作合格证,不了解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轻率动用精贵稀缺设备者;
4.    在实验过程中,指导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者;
5.    保管不善,搬运不慎,领发、外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工作玩忽职守者;
6.    动机不良,弄虚作假,化公为私或因私长期占用公物造成损坏和盗窃者;
7.    责任心不强,故意浪费破坏者。
第四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经过分析鉴定,由事故人所在单位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者;
2.    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属于正常使用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者;
3.    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由于下列情况,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    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者(但必须取得旁证材料);
2.    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者;
3.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并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者;
4.    因实验或工作,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损失在一定数量内。
三  事故处理程序
       第六条  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及时填写“固定资产遗失损坏事故报告处理单”(器材物资通用),并查明情况和原因,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交系(部)领导审批后报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失窃事故同时向保卫处报案),听候调查处理。
       第七条  精贵设备,稀缺器材发生被损、被窃的重大事故,应保持现场,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和实验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系(部)组织严格的专案调查,并报分管院长审批处理。
       第八条  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事故,经调查清楚后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承办赔偿处理,并做好损坏丢失物的帐务处理。对重大的责任事故除组织现场参观教育外,并将事故情况通报全院。
四  经济赔偿的计价原则
       第九条  低值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可按损失价值,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的计价赔偿:
1.    单价500元以下,耐用一年以上的低值设备器材,使用期在折旧年限1/3内的按原价50%赔偿;使用期在折旧年限2/3内的按原价35%赔偿;使用期超过折旧年限2/3或虽满折旧年限,但尚能正常使用的按原价20%赔偿。
2.    丢失损坏工具、量具,绘画、绘图器具的按原价90%赔偿。
第十条        单价在500元以上的设备器材可按下列情况处理:
1.    损失丢失零配件,没有造成设备报废,只计算零配件价格;
2.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者,只计算修理费;
3.    设备损坏后可以修复使用,但修复后质量下降,影响正常使用者,除计算修理费外,应加收原价的3~5%的保养费;
4.    损坏丢失精贵设备和器材,修理损失费超过300元以上,个人负担确有困难,视具体情况可申请减免一部分。
五  附  则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折旧暂规定如下:
1.    机电设备按10~20年折旧;
2.    仪器仪表、电子设备按5~10年折旧。
第十二条  本处理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浙江理工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程
一、仪器设备验收前准备
(一)签订仪器设备购置合同后,使用单位应预先安排或培训专职技术人员,熟悉厂商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派专人按照所购仪器设备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做好装机条件的准备工作。
    (三)对贵重仪器设备,由采购部与设备处组织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如果安装、验收有困难,应邀请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协助安装、验收。
二、验收要求
(一)外观检查
1.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2.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 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并拍照留据。
(二)数量验收:
1. 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2. 认真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3. 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
(三)质量验收:
1. 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安装、试机。
2. 对照仪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3. 质量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货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商派员检修。
4. 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商检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必须由外商派员来现场共同开箱验收、安装、测试,安装调试合格后方可签署验收文件。
三、验收程序
(一)仪器设备到校后,仪器设备所属部门应指定专人或组织验收小组,按上述验收要求进行验收,并填写《浙江理工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
(二)验收期限一般为3-6工作日。一般仪器设备3工作日,机械设备6工作日,贵重仪器设备视情况确定。因延期验收仪器设备而出现问题的,由使用单位负责退货、索赔、承担经济损失。
(三)一般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开箱验收。贵重仪器设备由采购部和设备处组织有关专家到安装现场会同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开箱验收,并详细填写《浙江理工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
(四)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须, 及时持《浙江理工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手续。
(五)经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规定验收期限内持《浙江理工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到教务处办理检修、退货手续。
(六)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由进口仪器经办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包括商检人员)到安装现场会同使用单位人员开箱验收,并详细填写《浙江理工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验收工作必须在索赔期截止前二十天全部完成。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详细填写报检单,由采购部向国家商检部门报检,办理索赔业务。
四、本规程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