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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浙江理工大学低值品、易耗品、材料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3-10-17 21:25:23 浏览人数:967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行为;加强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提高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自筹资金,采购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适用于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的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和部门要建立健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
第五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各实验室自行建立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使用帐并负责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责任制,对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责任制,对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计划、购置、保管、领用、回收等都要有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卡记载及时、定期核对检查、保持帐物相符。
第七条   各单位应该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的管好、用好各种物品。反对铺张浪费,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人员,应该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章操作造成损失,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二、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范围和分类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为不列入固定资产范围的教学、科研等各方面使用的物资。
材料: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金属、非金属及不同物态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资源、纺织品、化工建筑材料和装、改使用的元件,零配件等;
低值易耗品: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工具、量具、非配套的低值机电产品、仪器仪表、玻璃器皿、染料试剂、劳保用品、体育消耗用品以及独立使用的元器件、零配件等。
   三、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九条           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购置经费,由学校预算资金统筹安排。
第十条   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经费管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生人数,学科及专业特点,实行学院(中心)经费按定额核定包干使用的办法。
四、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计划与购置
       第十一条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供应实行计划管理。由各学院按预算统筹安排。
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资金的可能,每学期末前十天申报下学期实验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计划,经实验室主任和系部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学院(部),批准后安排资金采购。
       科研、研究生和外协所需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由课题负责人、导师和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二条  审批后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是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供应工作的依据, 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计划采购。
第十三条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非集中采购两种采购方式。
       集中采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由学校物资供应部组织采购,如有下列情况,经学校物资供应部同意后,各使用单位也可以自行采购:
一、零星、急需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
二、专业性较强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
三、其他特殊情况下购置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
第十三条 凡一次购买批量较大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须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五条 采购人员购回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应及时填写“入库验收单”,送保管员验收入库,如发现质量、数量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结算程序
一、经物资供应部按集中品目统一招标购买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由物资供应部到财务处按规定报销;
二、使用单位经物资供应部同意后自行采购的零星、专用及特殊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报销时须经物资供应部审核。
五、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领用与库房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入库须填写入库单,由库管员清点验收后入库。如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
第十八条 入库物资应按物资性质分类定位存放。做到存放有序、另整分开、帐物对号、便于检查核对,并切实做好物资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丢失等。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要建立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明细帐。分室要建立登记本,定人管理。要加强对在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每学期要做一次查库盘点工作,于学期末前五天要做好物资统计报表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要全面清查一次,保持帐物相符。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领用保管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严密注意库房安全防火、防盗,人离库房必须关掉电源,库房内严禁吸烟,不准存放个人物品;人离库房必须管好门窗,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