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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浙江理工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程

发表于:2013-10-17 20:42:38 浏览人数:1279

 
一、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指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和理论课中的实验环节,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实验教学是提高现代高等工程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实验教学按课程性质可以分为基础课实验(含专业基础课实验)和专业课实验两种类型。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根本任务是:验证和加深理解、巩固深化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使学生受到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创造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严谨的科学态度、积极的探索精神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学应当不断吸收当代科学和教育的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内容,注重学生综合型设计性实验能力的培养,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实行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实验教学管理。

 二、实验教学领导与管理

第四条 实验教学实行学校和学院/部二级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和各院/部办公室分别协助学校主管校长和学院/部分管院长进行实验教学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实验教学管理和实验室工工作人员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协助学校主管校长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实验教学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部分管院长的职责:

1、 组织制定、编写、审查本院/部各专业各门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及实验指导书等教学文件;

2、  组织本院/部各实验教学环节的实施,主持各门课程的实验教学检查、实验教学质量评估、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和考评推优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职责:

1、 根据教学计划审查本实验室每学期的开课计划、主持本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工作;

2、 确定每学期实验指导人员教学任务,掌握并核算实验室工作量,考核实验指导人员的教学质量;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将本学期实验室教学、科研、社会工作量统计表上报学院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3、 主持本实验室实验教学检查和自评,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经验交流、学术讨论以及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实验教学文件

第八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验教学和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的法规性教学管理文件,应按照国家有关课程教学委员会编写的基本要求和学校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由各学院/部组织有关教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认真拟定,经各学院/部教学委员会审定和分管院/部长批准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各学院/部的实验教学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安排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未经相应学院教学委员会同意,不得自行更改。

第十条 各学院/部应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组织有关教师填写下学期的《实验教学计划表》并在下发的《教学任务书》中明确有关教师的实验教学任务。各系和实验室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书确定教学进程、安排实验内容,并认真填写《实验教学日历》,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改变教学进度。新学期开学二周内将《实验教学计划表》和《实验教学日历》报教务处和实验设备处备案。

四、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和实验器材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中心)或有关教研室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确定实验教材、编写实验指导书和配备实验器材。实验器材的配备要求:基础课实验每组一人;技术基础课实验每组1-2人;专业课实验每组不超过5人。实验中使用大型设备的,每组人数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要重视实验教材建设。有条件的实验室应注重自编教材,以适应科学教育的发展和实验教学体系的改革需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五、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十三条 实验课实行实验指导教师负责制。实验指导教师负责实验项目的开出、实验课质量和学生实验成绩的考核。各学院/部应聘请有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实验指导教师。新上岗的实验指导人员须进行试讲和试做考核,经实验室主任认可后才能正式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有实验环节的理论课程主讲教师应参加部分实验指导、实验报告批改和成绩考核工作,以便直接取得有关实验教学质量的信息,以利改进实验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每次实验结束时,指导教师应当即填写《实验运行记录》,学期末由试验室人员收齐,留存入档备查。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人员应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日历表提前做好实验前的教案、仪器设备和材料的准备工作。每个实验尤其是新的实验必须由实验教学人员进行试做,写出备课笔记,对实验现象、结果以及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处理办法都做到心中有数,试做成功后方能对学生开设。

第十六条 实验开始前,要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并按“少而精”原则简要介绍实验原理、方法、操作技能和注意事项;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应加强巡回指导,时刻注意学生的实验操作、实验现象观察和实验数据采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检查记录,作为学生实验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实验结束时,对学生的实验记录和数据进行认真审查,合格者签字认可,不符要求的应责令改正或督促重做,同时还应检查验收实验设备器材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对每个实验应一律要求学生写出实验报告并按时上交,指导教师应全部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为实验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实验指导教师应在下一次实验开始前负责收齐上一次的实验报告,并由实验室(中心)集中封存保管,以备学校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 注重对学生进行纪律和安全教育。每班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时,实验教学人员应向学生宣讲实验守则、安全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要求学生始终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 要加强实验教学的检查,各学院除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应进行一次期中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写出书面总结;必要时,学校将组织专家对部分实验室进行抽查并统一组织学生对实验教学人员授课质量进行评估。

 六、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条 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

第二十一条 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的学生应遵守《浙江理工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预习达不到要求者不得参加当堂实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在实验中认真操作并做好记录,实验完毕后要整理现场,经指导老师签阅原始数据和验收仪器场地情况后方可离开。对因违章或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照章赔偿,严重的应追查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独立完成实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因故不能参加实验的学生,必须事先请假事后补做,否则该次实验成绩按零分计。具体补做实验的时间须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任课老师同意后安排。

七、实验成绩考核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学生实验成绩考核制度。实验课成绩应根据学生在实验中的态度、表现、完成实验报告情况和实验考试成绩等进行综合考核评定。独立设课的实验,进行独立考核;非独立设课的实验必须有相应的实验成绩,一般按实验学时占该课总学时数的百分比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中,具体比例由系(教研室)确定,报学院办公室备案。凡实验课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考试。学生的实验成绩和在该课程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应在该课程考核前确定,以便审查学生参加理论考核资格和评定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实验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次实验以不及格论处:实验课无故缺席或无故不交实验报告;伪造实验数据或实验结果;抄袭他人的实验报告。

八、实验教学改革

第二十八条 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根据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调整,不断探索实验教学中的新问题,更新实验教学思想,构建新的实验教学体系。

第二十九条 更新实验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在加强基本实验规范化教学的同时,要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比例。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应该既体现实验内容和知识的综合性,又体现能力和素质培养的综合性。对于高年级学生的一些大型实验,更应该让学生自己制定实验方案,自己选用、组装仪器设备(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自己设计实验方法与实验报告,以培养学生独立动手能力、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三十条 各学院/部、实验室(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开放性实验室,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开展学生科技活动和进行自选型实验(由学生自主选择实验内容和实验时间,自行设计实验进程和实验方案)。加强对开放性实验室的管理,使之真正成为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实验室(中心)应加强实验师资队伍建设;要重视科研成果向实验教学的转化工作,以提高实验教学的现代化水平,促进实验师资队伍水平的提高。

 有关表格(实验教学计划表 、实验教学日历 、实验运行记录 )等材料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