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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理工大学实验室管理工作条例

发表于:2013-10-10 9:52:28 浏览人数:24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更好地搞好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提高我校实验教学的质量、科学研究的水平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学研究和为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培养人才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全体教职员工必须积极参与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科研实体,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改造、撤消或合并,须经申请、论证和正式批准,并列入学校的总体建设计划。各类实验室均由学校统一归口实行宏观管理。

第四条  要开创实验室工作的新局面,根据素质教育、人才培养和“四化”建设的需要建设实验室。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集资,加大投资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逐步提高实验室的档次和水平。

第五条  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工作进行科学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确立主人翁精神,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根据素质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及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须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按时、按质、按量开出各项实验;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逐步提高设计型、综合型实验在总实验项目中的比例;开发各种技能训练项目,培养学生的能力,特别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与水平。

第七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状况,保证帐、物完全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完好率保持在90%以上,并实行专管共用制度,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八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实验室的条件、人员和技术优势,积极对外开展实验、化验、分析、测试、计量、计算、维修等服务业务。

第九条  利用现有的实验设备,大力进行科学研究,承担国家、省(部)各级科研课题,开发各种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十条  实验室是人才培养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基地,应搞好实验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讲文明、讲礼貌、讲师德,使实验室具有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文明氛围。

第三章 实验室设置与建设

第十一条   我校的实验室按课程性质分为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含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和专业课教学实验室两大类。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置和建设,要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学科方向和专业设置以及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项目要求、根据学科发展、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的需要统筹考虑,对人力、物力、财力和用房以及时间进度等进行全面规划,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1.实验室的设置要注意科学布局,注重规模效益,不搞小而全,避免分散重复;

2.每个一级学科一般只设置一个由学院(部)集中管理的基础实验室;

3.每个专业可设置一个专业(技术)基础和专业实验室;

4.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教学实验室(中心);

5.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验室任务不足,或实验室失去存在的必要时,主管部门应组织论证并对其进行调整或撤消;

第十四条   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十一条的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各类实验室设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1.实验室必须有明确的建设方向和长期稳定的教学任务,必须有较饱满的教学实验工作量。

2.有完善的实验室建设规划。规划的制定应按学院批准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任务以及现有条件为依据,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实验任务、考核标准等内容。

3.具有与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

4.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工作人员,其数量与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量相当。实验室主任原则上应由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新建实验室必须首先向实验和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通过可行性论证并经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发文列入正式建制并任命实验室主任。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有学科或多学科的支撑,有条件的实验室,争取面向社会开放,做到资源共享,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建设项目确定后,要严格按批准的立项书进行。若须调整或变更项目内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报告,由原审批部门重新审定后,方可列入建设投资计划。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和参与建设人员可按经费额度及工作量大小获得相应的业绩点或工作当量。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应多渠道筹集,除了积极争取得到国家财政资助外,学校应保证每年有稳定且逐年增加的经费投入。同时,也应通过各种联合和合作,吸引社会和企业的资金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或科研试验室,改善学校教学科研条件,更好地为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服务。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应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潜力,提倡自行研制和改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提倡技术革新和修旧利废。对自制和技术革新的仪器设备,经鉴定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造价不高于国内外同类产品且有创新者,可作为科研成果,写出书面评语,归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评审职务的依据。

第二十条   教学实验室调整、撤消与合并的申报和审批手续

1.因实验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或合并实验室,由院、部提出申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经批准调整、撤撤消或合并的实验室,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人事处备案,其所属的房屋及仪器设备等资产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调配,所属实验技术人员由所属部门提出调配意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人事处备案。

2.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长期不能履行教学实验任务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

第四章  体制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我校实验室体制分为三种形式:

(一)由学校直接管理的中心实验室;

(二)由学院(部)直接管理的实验室;

(三)由系或学科组管理的实验室;

各类实验室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学院(部)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学校由一名副校长负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助,归口宏观管理全校实验室工作。学院(部)由一名副院长(副主任)主管本部门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宏观管理和协调全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校直属实验室的主任由学校直接聘任。院、系级实验室主任由实验室所在的院、系提出名单,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查后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统一发文聘任。

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室教学、科研及技术信息、对外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有权调整室内人员的工作、调配仪器设备的使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学院/部领导,其职责主要是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院、系各实验室的工作。为便于领导和有利于学科发展起见,院、部副职领导可根据具体情况兼任实验室主任。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专职人员(包括工人、技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工)实行坐班制。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对工作要认真负责,有敬业乐业和奉献精神,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按人事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专职人员的职称评定,可根据所在岗位向实验系列、工程系列、研究或教学系列发展;实验系列和工程系列人员的职称评定计划单列,成立专门的评审组进行评议,不在实验室岗位工作的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实验系列职称指标。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纳入教师系列职称评定,但在评审评议时要充分考虑实验教学工作的特殊性。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除学校统一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外,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如下规章制度:

    (1)学生实验守则;

(2)岗位责任制;

(3)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

第二十八条  加强实验室经济管理,实行教学实验经费统筹使用,购置零星仪器设备时,做到比价择优采购。

    第二十九条  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统一使用和管理,其管理方法按《浙江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浙江理工大学关于大型设备和精密仪器开放使用的管理办法》执行。对利用率极低或较长时间不用的仪器设备,校主管部门除追究责任外,并有权调拨或处理。

第三十条  凡到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包括教师和学生),要听从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技术人员的指挥和安排。实验室主任在安排工作时,若教学和科研用设备发生矛盾,应优先考虑教学需要。

第五章 实验室队伍建设

第三十一条  要加强实验室队伍的建设。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这个队伍包括以实验教学为主的教师,具有专门实验技能的技术人员和从事教学、科学实验辅助工作的技术工人以及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人员的编制数按学校定编方案确定。

第三十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从事教学实验和科研第一线工作的一支技术队伍。在政治、生活和业务等方面应和教师享有同等待遇。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安心实验室工作。

第三十三条  要重视实验室人员的培养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培养提高,要结合本职工作的需要进行,坚持以在职、在校学习为主的培养原则。凡脱产培养者,要严格进行考核,成绩作为晋升职称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要根据其承担工作任务的大小和时间的多少,合理计算工作量,提高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要选派思想好,作风正,工作认真负责并有相应职称,能胜任管理工作的同志专职或兼任实验室管理员。实验室管理队伍要相对稳定,人员素质要逐步提高。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职称的评定、聘任和职务晋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安 全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要根据本室的任务,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早消除各种险情隐患。

第三十八条  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本室的安全规定、实验中的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做实验,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第三十九条  要按公安、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化学危险品的购买、存储、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实验中使用放射源、致癌物质、毒品或其他有害物质,工艺上、设备上要采取防护措施。对那些在放射性类、化学生物类有毒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物质环境中从事实验的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不同级别的保健待遇。

  

2、浙江理工大学实验室环境和安全管理办法  
 
一、用电设备使用安全

1.使用动力电时,应先检查电源开关、电机和设备各部份是否良好。如有故障,应先排除后,方可接通电源。

2.启动或关闭电器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严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状况。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糊焦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3.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尤其是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4.电源或电器设备的保险烧断时,应先查明烧断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按原负荷选用适宜的保险丝进行更换,不得随意加大或用其它金属线代用。

5.大功率的电气设备应加接地线,妥善接地,以防止触电事故。

6 注意保持电线和电器设备的干燥,防止线路和设备受潮漏电。

7.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准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

8.要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尤其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然性气体时,更需注意。如遇电线走火,切勿用水或导电的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应切断电源,用沙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9.没有掌握电器安全操作的人员不得擅自更动电器设施,或随意拆修电器设备。

10.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遵守安全规定,穿戴好绝缘胶鞋、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

11.实验时先接好线路,再插上电源,实验结束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拆线路。

12.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二、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剂管理

1.一切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剂,要严格按类存放保管、发放、使用,并妥善处理剩余物品和残毒物品。

2.在实验中尽量采用无毒或少毒物质来代替毒物,或采用较好的实验方案、设施、工艺来减少避免在实验过程中扩散有毒物质。

3.实验室应装设通风排毒用的通风橱,在使用大量易挥发毒物的实验室应装设排风扇等强化通风设备;必要时也可用真空泵、水泵连接在发生器上,构成封闭实验系统,减少毒物在室内逸出。

4.注意保持个人卫生和遵守个人防护规程,绝对禁止在使用毒物或有可能被毒物污染的实验室内饮食、吸烟或在有可能被污染的容器内存放食物。在不能保证无毒的环境下工作时应穿戴好防护衣物;实验完毕及时洗手,条件允许应洗澡;生活衣物与工作衣物不应在一起存放;工作时间内,须经仔细洗手、漱口(必要时用消毒液)后,才能在指定的房间饮水、用膳。

5.在实验室无通风橱或通风不良,实验过程又有大量有毒物逸出时,实验人员应按规定分类使用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不得掉以轻心。

6.定期进行体格检查,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条例。

三、高压气瓶安全

1.高压气瓶的搬运、存放和充装应注意事项:

(1)在搬动存放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

(2)搬运充装有气体的气瓶时,最好用特制的担架或小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但绝不允许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

(3)充装有气的气瓶装车运输时,应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滚动碰撞;装卸车时应轻抬轻放,禁止采用抛丢、下滑或其它易引起碰击的方法。

(4)充装有互相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如氢气瓶和氧气瓶),不能同车搬运或同存一处,也不能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

(5)气瓶瓶体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切不可再送去充装气体,应送交有关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2.一般高压气瓶使用原则

(1)高压气瓶必须分类分处保管,直立放置时要固定稳妥;气瓶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一般实验室内存放气瓶量不得超过两瓶。

a 在钢瓶肩部,用钢印打出下述标记

制造厂   制造日期   气瓶型号    工作压力   气压试验压力

气压试验日期及下次送验日期        气体容积    气瓶重量

b 为了避免各种钢瓶使用时发生混淆,应将钢瓶上漆上不同颜色,写明瓶内气体名称。   

各种气体钢瓶标志

气体类别 瓶身颜色 字 样 标字颜色 腰带颜色 
 氮气  黑  氮  黄 棕 
 氧气 天蓝 氧  黑 / 
 氢气 深绿 
 氢     红 红 
 压缩空气 黑
 压缩空气 白液 / 
 氨  黄  氨 黑  / 
 二氧化碳  黑
 二氧化碳  黄 黄 
 氦气  棕 氦  白 / 
 氯气 草绿

氯  白  / 

石油气体 灰 石油气体  红  /  

(2)高压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螺扣要旋紧,防止泄漏;开、关减压器和开关阀时,动作必须缓慢;使用时应先旋动开关阀,后开减压器;用完,先关闭开关阀,放尽余气后,再关减压器。切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开关阀。

(3)使用高压气瓶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与气瓶接口处垂直的位置上。操作时严禁敲打撞击,并经常检查有无漏气,应注意压力表读数。

(4)氧气瓶或氢气瓶等,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 。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5)可燃性气体和助燃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十米(确难达到时,可采取隔离等措施)。

(6)用后的气瓶,应按规定留0.05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MPa~0.3MPa(约 2kg/cm2~3kg/cm2表压)H2应保留2MPa,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不可用完用尽。

(7)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查。充装一般气体的气瓶三年检验一次;如在使用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的,应提前进行检验。

四、放射性物质安全防护

1.基本原则:①避免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和污染身体;②减少人体接受来自外部辐射的剂量;③尽量减少以至杜绝放射性物质扩散造成危害;④对放射性废物要储存在专用污物筒中,定期按规定处理。

2.对来自体外辐射的防护

(1) 在实验中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的用量,选择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在满足实验要求的情况下,尽量选取危险性小的用。

(2) 实验时力求迅速,操作力求简便熟练。实验前最好预做模拟或空白试验。有条件时,可以几个人共同分担一定任务。不要在有放射性物质(特别是β、r体)的附近做不必要的停留,尽量减少被辐射的时间。

(3) 由于人体所受的辐射剂量大小与接触放射性物质的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因此在操作时,可利用各种夹具,增大接触距离,减少被辐射量。

(4) 创造条件设置隔离屏障。一般比重较大的金属材料如铅、铁等对r射线的遮挡性能较好,比重较轻的材料如石腊、硼砂等对中子的遮挡性能较好;β射线x射性较容易遮挡,一般可用铅玻璃或塑料遮挡。隔离屏蔽可以是全隔离,也可以是部份隔离;也可以做成固定的,也可做成活动的,依各自的需要选择设置。

3.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的预防

(l)防止由消化系统进入体内。工作时必须戴防护手套、口罩,实验中绝对禁止用口吸取溶液或口腔接触任何物品。工作完毕立即洗手漱口。禁止在实验室吃、喝、吸烟。

(2)防止由呼吸系统进人体内。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实验中煮沸、烘干、蒸发等均应在通风橱中进行,处理粉末物应在防护箱中进行,必要时还应戴过滤型呼吸器。实验室应用吸尘器或拖把经常清扫,以保持高度清洁。遇有污染物应慎重妥善处理。

(3) 防止通过皮肤进入体内。实验中应小心仔细,不要让仪器物品,特别是沾有放射性物质的部份割破皮肤。操作应戴手套,遇有小伤口时,一定要妥善包扎好,戴好手套再工作,伤口较大时,应停止工作。不要用有机溶液洗手和涂敷皮肤,以防增加放射性物质进入皮肤的渗透性能。

五、爆炸性物质使用安全

1.在做带有爆炸性物质的实验中,应使用具有预防爆炸或减少其危害后果的仪器和设备,如器壁坚固的容器,压力调节阀或安全阀,安全罩(套)等操作时,切忌以脸面正对危险体,必要时应戴上防爆面具。

2.实验前尽可能弄清楚各种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及混合物的成分、纯度,设备的材料结构,实验的温度、压力等等条件;实验中要远离其它发热体和明火、火花等。

3.将气体充装入预先加热的仪器内时,应先用氮或二氧化碳排除原来的气体,以防意外。

4.当在由几个部份组成的仪器中有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时,则应在连接处加装保险器,或用液封的方法将几个器皿组成的系统分隔为各个部份。

5.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危险物质都必须取用能保证实验结果的必要精确性或可靠性的最小用量进行实验,且绝对禁止用火直接加热。

6.实验中要记住并创造条件去克服光、压力、器皿材料、表面活性等因素的影响。

7.在有爆炸性物质的实验中,不要用带磨口塞的磨口仪器。干燥爆炸性物质时,绝对禁止关闭烘箱门,有条件时,最好在惰性气体保护下进行或用真空干燥、干燥剂干燥。加热干燥时应特别注意加热的均匀性,确保消除局部自燃的可能性。

8.严格分类保管好爆炸性物质,实验剩余的残渣余物要及时妥善销毁。

六、实验室防火安全

1.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物品知识及消防知识。遵守各种防火规则。

2.在实验室内、过道等处,须经常备有适宜的灭火材料,如消防砂、石棉布、毯子及各类灭火器等。消防砂要保持干燥。

3.电线及电器设备起火时,必须先切断总电源开关,再用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熄,并及时通知供电部门。不许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来扑灭燃烧的电线电器。

4.人员衣服着火时,立即用毯子之类物品蒙盖在着火者身上灭火,必要时也可用水扑灭。但不宜慌张跑动,避免使气流流向燃烧的衣服,再使火焰增大。

5.加热试样或实验过程中小范围起火时,应立即用湿石棉布或湿抹布扑灭明火,并拔去电源插头,关闭总电闸煤气阀。易燃液体的固体(多为有机物)着火时,切不可用水去浇。范围较大的火情,应立即用消防砂、泡沫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来扑灭。精密仪器起火,应用四氯化碳灭火器。实验室起火,不宜用水扑救。

6.在实验室特别是化学实验室起火时,应事先作起火分析,并将实验过程的各个系统隔开。

七、传动设备安全

1.传动设备外露转动部份必须安装防护罩。必要时应挂"危险"等类警告牌。

2.启动前应检查一切保护装置和安全附件,应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否则不能开车。

3.所接压力容器应定期检查校验压力计,并经常检查压力容器接头处及送气管道。

4.必须熟悉运转设备的操作后,方能开车。

5.运转中出现异常现象或声音,须及时停车检查,一切正常后方能重新开车。

6.定期检修、拧紧连接螺钉等;检修必须停车,切断电源;平时应经常检查运转部件,检查所用润滑油是否符合标准。

八、一般急救规则

1.烧伤急救

(1) 普通轻度烧伤,可擦用清凉乳剂于创伤处,并包扎好;略重的烧伤可视烧伤情况立即送医院处理;遇有休克的伤员应立即通知医院前来抢救、处理。

(2) 化学烧伤时,应迅速解脱衣服,首先清除残存在皮肤上的化学药品,用水多次冲洗,同时视烧伤情况立即送医院救治或通知医院前来求治。

(3) 眼睛受到任何伤害时,应立即请眼科医生诊断。但化学灼伤时,应分秒必争,在医生到来前即抓紧时间,立即用蒸馏水冲洗眼睛,冲洗时须用细水流,而且不能直射眼球。

2.创伤的急救

小的创伤可用消毒镊子或消毒纱布把伤口清洗干净,并用3.5%的碘酒涂在伤口周围,包起来。若出血较多时,可用压迫法止血,同时处理好伤口,扑上止血消炎粉等药,较紧的包扎起来即可。

较大的创伤或者动、静脉出血,甚至骨折时,应立即用急救绷带在伤口出血部上方扎紧止血,用消毒纱布盖住伤口,立即送医务室或医院救治。但止血时间长时,应注意每隔1-2小时适当放松一次,以免肢体缺血坏死。

3.中毒的急救

对中毒者的急救主要在于把患者送往医院或医生到达之前,尽快将患者从中毒物质区域中移出,并尽量弄清致毒物质,以便协助医生排除中毒者体内毒物。如遇中毒者呼吸停止,心脏停跳时,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心脏按摩,直至医生到达或送到医院为止。

4.触电的急救

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设法使触电人脱离电源;患者呼吸停止或心脏停跳时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或心脏按摩。特别注意出现假死现象时,千万不能放弃抢救,尽快送往医院救治。 
 3、浙江理工大学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为贯彻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精神和规定,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工作的档案管理,参照国家教委颁发的《基础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和标准》及《关于报送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统计报表和数据》中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的对象

凡属经学校正式批准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均应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对以下档案管理的对象分类建立实验室工作档案:1) 国家及主管部委、省、市政府有关实验室建设和改革、固定资产设备使用和流通的法规、文件;2)学校管理制度;3)重要技术资料(含实验室发展情况与大型精密贵重设备资料)等。根据学校档案工作的统一管理要求,除校档案室已直接立卷管理的项目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各教学实验室应分别建立相应的实验室工作档案。科研实验室按科技处有关规定建档立卷,另行管理。

二、实验室工作立卷归档的内容

1.实验与设备管理工作法规、制度文件卷:

①国家及国家教委与各部委、省教委和省、市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法规文件;

②学校有关实验室发展建设与改革等文件;

③实验室建制审批(含实验室建立、撤销、合并、调整等)文件;

④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⑤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

⑥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及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表等。

2.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报出的实验室工作的各种报告、报表或数据卷:

A.设备管理类

① 学校各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价为800元及以上)年度传送数据与报表;

② 学校各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年度增减情况传送数据与报表;

③ 学校各实验室教学、科研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台(套)价为40万元及其以上]年度使用情况传送数据与报表。

B.实验室基本情况类

①学校各实验室任务及人员情况学年度传送数据与报表;

②学校实验项目学年度传送数据与报表;

③学校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学年度传送数据与报表;

④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基本情况学年度传送数据与报表。

3.实验室管理卷:

①实验室环境条件的增扩与实验室改革方案文件;实验室工作的评估;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其变更情况;实验室管理方面的重要实施细则;实验室主任工作守则与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

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按单位与设备编号排序);

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应包括每台仪器设备申购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订货合同、装箱单、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及其履历本、降等降级报告和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等资料(其中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资料经校档案室建档后可由实验室借用保管)。

4.实验教学管理卷:

①实验教学大纲、教材、讲义、实验指导书;

②每学年度实验教学计划安排表;

③实验题目(项目)的更新、改造与淘汰等资料;

④实验教学课、题目(项目)(统一建立实验项目库)。

三、档案的查阅与管理办法

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职能范围内有关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

2.各实验室每学年度和每年度应按要求按时上报有关归档资料;

3.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其有关档案资料者,均按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或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

4.档案资料原则上应保留原件,特殊情况经主管处领导批准后可使用复印件。

 

4、浙江理工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指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和理论课中的实验环节,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实验教学是提高现代高等工程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实验教学按课程性质可以分为基础课实验(含专业基础课实验)和专业课实验两种类型。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根本任务是:验证和加深理解、巩固深化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使学生受到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创造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严谨的科学态度、积极的探索精神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学应当不断吸收当代科学和教育的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内容,注重学生综合型设计性实验能力的培养,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实行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实验教学管理。

 二、实验教学领导与管理

第四条 实验教学实行学校和学院/部二级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和各院/部办公室分别协助学校主管校长和学院/部分管院长进行实验教学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实验教学管理和实验室工工作人员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协助学校主管校长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实验教学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部分管院长的职责:

1、 组织制定、编写、审查本院/部各专业各门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及实验指导书等教学文件;

2、  组织本院/部各实验教学环节的实施,主持各门课程的实验教学检查、实验教学质量评估、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和考评推优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职责:

1、 根据教学计划审查本实验室每学期的开课计划、主持本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工作;

2、 确定每学期实验指导人员教学任务,掌握并核算实验室工作量,考核实验指导人员的教学质量;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将本学期实验室教学、科研、社会工作量统计表上报学院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3、 主持本实验室实验教学检查和自评,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经验交流、学术讨论以及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实验教学文件

第八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验教学和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的法规性教学管理文件,应按照国家有关课程教学委员会编写的基本要求和学校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由各学院/部组织有关教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认真拟定,经各学院/部教学委员会审定和分管院/部长批准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各学院/部的实验教学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安排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未经相应学院教学委员会同意,不得自行更改。

第十条 各学院/部应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组织有关教师填写下学期的《实验教学计划表》并在下发的《教学任务书》中明确有关教师的实验教学任务。各系和实验室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书确定教学进程、安排实验内容,并认真填写《实验教学日历》,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改变教学进度。新学期开学二周内将《实验教学计划表》和《实验教学日历》报教务处和实验设备处备案。

四、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和实验器材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中心)或有关教研室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确定实验教材、编写实验指导书和配备实验器材。实验器材的配备要求:基础课实验每组一人;技术基础课实验每组1-2人;专业课实验每组不超过5人。实验中使用大型设备的,每组人数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要重视实验教材建设。有条件的实验室应注重自编教材,以适应科学教育的发展和实验教学体系的改革需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五、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十三条 实验课实行实验指导教师负责制。实验指导教师负责实验项目的开出、实验课质量和学生实验成绩的考核。各学院/部应聘请有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实验指导教师。新上岗的实验指导人员须进行试讲和试做考核,经实验室主任认可后才能正式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有实验环节的理论课程主讲教师应参加部分实验指导、实验报告批改和成绩考核工作,以便直接取得有关实验教学质量的信息,以利改进实验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每次实验结束时,指导教师应当即填写《实验运行记录》,学期末由试验室人员收齐,留存入档备查。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人员应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日历表提前做好实验前的教案、仪器设备和材料的准备工作。每个实验尤其是新的实验必须由实验教学人员进行试做,写出备课笔记,对实验现象、结果以及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处理办法都做到心中有数,试做成功后方能对学生开设。

第十六条 实验开始前,要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并按“少而精”原则简要介绍实验原理、方法、操作技能和注意事项;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应加强巡回指导,时刻注意学生的实验操作、实验现象观察和实验数据采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检查记录,作为学生实验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实验结束时,对学生的实验记录和数据进行认真审查,合格者签字认可,不符要求的应责令改正或督促重做,同时还应检查验收实验设备器材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对每个实验应一律要求学生写出实验报告并按时上交,指导教师应全部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为实验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实验指导教师应在下一次实验开始前负责收齐上一次的实验报告,并由实验室(中心)集中封存保管,以备学校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 注重对学生进行纪律和安全教育。每班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时,实验教学人员应向学生宣讲实验守则、安全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要求学生始终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 要加强实验教学的检查,各学院除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应进行一次期中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写出书面总结;必要时,学校将组织专家对部分实验室进行抽查并统一组织学生对实验教学人员授课质量进行评估。

 六、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条 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

第二十一条 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的学生应遵守《浙江理工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预习达不到要求者不得参加当堂实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在实验中认真操作并做好记录,实验完毕后要整理现场,经指导老师签阅原始数据和验收仪器场地情况后方可离开。对因违章或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照章赔偿,严重的应追查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独立完成实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因故不能参加实验的学生,必须事先请假事后补做,否则该次实验成绩按零分计。具体补做实验的时间须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任课老师同意后安排。

七、实验成绩考核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学生实验成绩考核制度。实验课成绩应根据学生在实验中的态度、表现、完成实验报告情况和实验考试成绩等进行综合考核评定。独立设课的实验,进行独立考核;非独立设课的实验必须有相应的实验成绩,一般按实验学时占该课总学时数的百分比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中,具体比例由系(教研室)确定,报学院办公室备案。凡实验课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考试。学生的实验成绩和在该课程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应在该课程考核前确定,以便审查学生参加理论考核资格和评定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实验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次实验以不及格论处:实验课无故缺席或无故不交实验报告;伪造实验数据或实验结果;抄袭他人的实验报告。

八、实验教学改革

第二十八条 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根据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调整,不断探索实验教学中的新问题,更新实验教学思想,构建新的实验教学体系。

第二十九条 更新实验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在加强基本实验规范化教学的同时,要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比例。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应该既体现实验内容和知识的综合性,又体现能力和素质培养的综合性。对于高年级学生的一些大型实验,更应该让学生自己制定实验方案,自己选用、组装仪器设备(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自己设计实验方法与实验报告,以培养学生独立动手能力、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三十条 各学院/部、实验室(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开放性实验室,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开展学生科技活动和进行自选型实验(由学生自主选择实验内容和实验时间,自行设计实验进程和实验方案)。加强对开放性实验室的管理,使之真正成为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实验室(中心)应加强实验师资队伍建设;要重视科研成果向实验教学的转化工作,以提高实验教学的现代化水平,促进实验师资队伍水平的提高。

 有关表格(实验教学计划表 、实验教学日历 、实验运行记录 )等材料见附件。

 
5、浙江理工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实验室参加实验,不得迟到、早退。

第二条 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指导书的有关内容。预习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

第三条 实验开始时应认真清点仪器设备,如有缺损,立即向实验教师报告。

第四条 实验时要严肃认真,按照实验指导书上的方法、服从教师的指导,正确操作,仔细观察,真实记录实验数据和结果,严禁编造和抄袭。

第五条 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实验数据交指导教师检查、签字后,实验方可结束。

第六条 对每次实验均应认真写好实验报告并及时交指导教师审阅。

第七条 实验中要注意安全,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则》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防止发生中毒、触电、烧伤、爆炸等人身安全事故。仪器设备发生不正常现象时,应及时停止实验,报告指导教师,经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实验。

第八条 实验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化学品,不论数量多少,均须经教师批准后方可领用。 在实验过程中,要小心谨慎,剩余的危险品要在教师指导下按规定妥善处理,不得乱倒乱放。

第九条 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水电及其他实验材料,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在专人指导下使用,并填写使用纪录。

第十条 实验完毕应自觉整理仪器设备、清理桌面、打扫场地,经实验指导教师检查认可后方可离去。

第十一条 对违反实验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导致事故者,要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照章赔偿或按规定严肃处理。 
  
6、浙江理工大学实验室运行费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1.教学实验费又称实验室运行费,是保证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教学实验正常运行的日常性消耗费,用于购置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低值品和化学药品、玻璃仪器、原材料、元器件等易耗品,以及支付加工费、维修费等。

2.教学实验费的分配以面为主,大部分切块到学院,由学院分配到各实验室。分配方案以各学院负责管理的仪器设备数量(重点考虑消耗高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验开设情况、实验性质、内容和实验所用耗材数量等为依据,并对基础课和部分技术基础课实验消耗大的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一般情况下,可在上年该项经费的分配基数上,考虑物价因素和实验任务的变化情况,按比例递增或适当减少。学院在分配到各实验室时也应遵循上述原则。

3.小部分教学实验运行费留作专项支出,包括运杂费、药品过期等材料损耗费,以及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主要用于一些实验室面上分配额难以维持教学实验日常开支的补助,例如某些高值易耗品、数量多的大宗物品等必需开支。

二  申请和审批

1.教学实验费每年第一季度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报校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2.教学实验费中的不可预见费,由学院(系)或实验室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理工大学教学实验费申请表”,经分管院长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执行。

三  管理和使用

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批准数(包括专项支出)办理用款的指标及具体的拨款手续。各单位应按计划使用,不得超支。

2.实验室根据面上分配到的全年用款数,合理安排,及时提出按季度度用款计划,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

3.学校所拨实验运行费为保证本学年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和实验教学的正常开支,各实验室应根据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掌握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有发现将视情节严重情况严肃处理。实验运行费年终结余可接转至下一学年。